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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10-16 13:34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各县、区财政局,各开发区、新区财政局: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政〔201517号)精神,为统筹落实资金,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就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年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小学625元、初中825元;特教生均年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5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区)三级分担,分担比例为6∶2.4∶1.6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其中:特教提高至5000/生·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应承担的40%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中小学校舍维修经费,根据现保障标准和学生数测算所需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分担50%
城市免教科书、免作业本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除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承担外,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2015年,将中职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金,市属公办学校,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县属公办学校,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32%,县级承担8%;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就业技能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按年人均600元标准补助,通过中央财政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就业扶持工程
开发公益性岗位2800个,年人均补助9600元,公益性岗[A1] 位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年人均7000元,缺口部分通过同级财政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860个,人均见习9个月,每月补助600元,通过中央财政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开发579个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国家规定标准,每人每年补贴29400(其中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9600元)。中央财政就业资金按年人均8400元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配套。地方配套部分,市辖区:市财政就业资金按年人均9600元补助,区财政配套11400元;县级由县财政承担。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标到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财政补助123元,县财政承担41元。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至380元。其中:市辖县,中央财政承担216元,省财政承担123元,县级承担41元;市辖区,中央财政承担216元,省财政承担82元,市级承担41元,区级承担41元。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8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16元,省财政承担164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16元,省财政承担82元,市财政承担82元。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每人每年15元,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每人每年30,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40元标准安排。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元,省承担8元,地方配套8元。地方配套部分,市辖区由市、区按3:7比例分担,县级由县财政承担。
九、城乡医疗救助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区(含开发园区、新区) 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23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90元,市、县(区)财政各负担70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均补助30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儿童疫苗接种每针次补助5元,免疫规划及疫苗接种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十一、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
对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主要由省财政承担。对诊疗人次增量部分而增加的补助由县财政按规定核定后承担。
十二、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所需资金,省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
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330例,每例补助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补助标准150/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检查、用药、治疗、护理等费用(补助标准850/例)由省财政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省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人工耳蜗、助听器、脑瘫、智力、孤独症等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2)已安装辅助器具及矫形器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经费由省与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3)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助器具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十三、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
对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每例每年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基础养老金,中央按每人每月70元进行补助,市级财政补助市辖区每人每月65元。参保缴费补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区财政按缴费额25%补贴,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十五、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2015年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提高10%,其中:省财政对县按年人均1510元给予补助,对市辖区按年人均1080元补助;市对县区按年人均360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
农村敬老院建设:敬老院建设每张床位财政补贴11000元,其中:省级7190元(一般公共预算5460元,福彩公益金1730元),市、县(区)3810元(一般公共预算1680元,福彩公益金2130元),市县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十六、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新建8所农村养老服务机构:2015年底前,将全市50%的敬老院转型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周期5年,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投资1200万元(一般预算600万元,福彩公益金600万元),县区财政承担100万元,乡镇筹集1200万元。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新建床位达到300张以上、运营达1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床位50张以上不足300张、运营达1年以上的,给予每张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为上述标准的一半;租房运营达1年以上的(租期5年以上),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所需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用于收住本市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对达到30张床位以上的服务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每张床位200/月进行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经专业机构认定后,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所需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县区财政按500/张补助,省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含城镇助老服务站运营补贴):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提供运营补贴,每张床位每月补助120元,由县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市区64个社区助老服务站按每年1万元标准予以补贴。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进一步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标准提标,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市、县(区)对特扶对象每人每年增发240元。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省级财政暂按5∶5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提标部分,由市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市财政在国家和省规定基础上分别为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提标120元、240元、36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暂按5∶5比例承担;市提标部分,由市计划生育事业费全额承担。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解决,同时省财政继续将此因素纳入一般转移支付范围,对困难市县给予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2015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建设任务640套,建筑面积38400平方米。项目计划总投资13440万元,2015年度投资总额为5796万元;预计中央和省按每套3.5万元标准给予专项补贴,其余项目资金由县区(园区)及企业等自行承担。
十九、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造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他资金通过市、县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2015年省政府下达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11,967套,项目计划总投资376,968万元,2015年度总投资125,913万元。预计中央和省按每套1.68万元标准给予专项补贴,其余项目资金由县区(园区)及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等自行承担。
二十、农村危房改造
2015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为2300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省财政按户均2000元补助,其余由县区(园区)及群众等自行承担。
二十一、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保费按采购招标价拨付。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4:6分担,市县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2015年,我市不在全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范围)。
二十二、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养殖业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10%、县(区)财政补贴11.67%、养殖场(户)承担3.33%;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3%、县(区)财政补贴7%、养殖场(户)承担20%。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市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45%—55%、农户承担20%—30%
二十三、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奖补
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建设目标,大力培育中心村、整治自然村、提升特色村。2015年市级财政投入美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5000万元,县级财政各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二十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每座平均投资120万元,省级财政每座补助60万元,其余由县区承担。
小型泵站更新改造,装机300千瓦以下的小型泵站更新改造,省级财政平均每千瓦补助2000元,其余由县区承担。
小型水闸加固新建,补助标准为:小(1)型水闸新建,省级财政平均每座30万元;小(1)型水闸加固,省级财政平均每座10万元。小(2)型水闸新建,省级财政平均每座15万元;小(2)型水闸加固,省级财政平均每座5万元。其余由县区承担。
中小灌区(1-5万亩)建设,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计算,省级财政按平均每亩100元给予补助,其余由县区承担。
塘坝清淤扩挖,补助标准为:塘容5-10万立方米塘坝,省级财政平均每口4.5万元;1-5万立方米塘坝,省级财政平均每口2万元;0.51万立方米塘坝,省级财政平均每口0.5万元;其余由县区承担。   
农村河沟清淤整治,补助标准为:重点河沟(来水面积105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每条10万元;一般河沟(来水面积11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每条5万元;其余由县区承担。
末级农田灌溉渠系,纳入项目建设补助和地方自筹。
二十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015年马鞍山计划解决3.23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其中含山县1.73万人,和县1.5万人。每解决1户农村饮水安全,中央核定农村居民人均投资标准为500(农村学校师生标准为300)。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二十六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229号)确定的中央和省级补助标准,加固、维修补助标准分别为1100/平米、600/平米,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重建补助标准分别为2800/平米、2600/平米、2300/平米、2100/平米。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承担。市县(区)承担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
二十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和限额标准规定,农民筹资人均不超过15元,确需农民投工的,劳均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2778万元,省财政安排奖补资金1058万元,市财政安排奖补资金760万元,县财政根据农业人口数按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落实奖补资金。提倡有条件的乡镇财政加大奖补资金投入,鼓励倡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捐赠。
二十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十二五期间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扣除上级转移支付后缺口部分市与县(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
二十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1465元,实行散居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8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所有孤儿按每人每月300元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月70元补助,其余资金市儿童福利院的79名孤儿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十、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2015年完成全市190个救助服务点布点推进工作,推进救助体系建设,市、县(区)财政各分担57万元;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资金扣除上级转移支付后,缺口部分由市级财政安排。
三十一、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2015年,计划完成对含山县、当涂县253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建设任务,中央和省财政对每个村补助0.6万元,共补助151.8万元。
三十二、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0万元,市辖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市辖区乡镇综合文化站(不含街道)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分担50%,市(区)级财政按隶属关系分担50%。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文化站(不含街道)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5万元,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分担50%,省财政分担25%,县财政分担25%。博物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由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资金。
三十三、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对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农村文化活动、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农村体育活动实施补贴,国家统一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1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2000元;农家书屋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每年6场,每场平均20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县区财政按5∶3∶2比例分担。为进一步丰富我省农村文化活动中送戏下乡内容,一次性提标2000元,由省级和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园区、新区根据所属行政村数目1:1比例分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明确计划任务,认真测算民生工程财政投入,落实资金筹集安排渠道,确保不留硬缺口。要积极探索民生工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试点,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要及时拨付民生工程资金,确保工程实施的需要。凡应直接发放或补助到人的资金,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凡是按人数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筹资机制,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筹集等渠道安排建后管养资金,确保管养机制落到实处。要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拖欠民生工程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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