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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时间:2017-04-11 14:07 来源:市财政局民生工程网 作者:社会事业局  点击: 次

各县区、开发园区水利(水务)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建部等6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明确2017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控制时间节点,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全市解决0.58万农村人口(其中纳入省级以上资金补助范围0.26万人)饮水问题。含山县要根据省、市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采取以适度规模集中供水为主、分散式供水为辅的方式,重点解决建档立卡的贫困村通自来水和贫困户的饮水问题。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已建立的农村饮水精准扶贫台账等,结合自身实际,在完成省下达计划任务基础上,可自行提高2017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投资规模。

       二、实施内容

       按照我市水利建设扶贫工作总体部署,2016~2017年两年解决全市贫困人口中尚未解决的贫困人口的饮水问题,以及贫困村中未通水和未全部通水的贫困村饮水问题。2017年新解决0.58万农村人口(其中纳入省级以上资金补助范围0.26万人)饮水问题。对地方政府重视、有条件和积极性高的地区可以结合各自脱贫攻坚的目标及农饮供水状况,适当超前规划、提前实施。

       按照规划的年度建设内容,含山县要提前谋划,及早做好项目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精心组织工程实施,严格控制时间节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资金筹措

       根据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政策,省级以上资金的补助范围是:未通水贫困村按村内农村人口、部分通水贫困村按村内未通水贫困人口、贫困村外未通水贫困户按贫困人口数进行补助。部分通水贫困村要求全部通自来水,省级以上资金仅补助村内未通水贫困人口,村内未通水其余人口由市县负责落实。补助标准是:列入省级补助范围内的,除中央投资外,省级与省以下各承担50%。市级财政按照《关于2017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补助。含山县在落实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可以通过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工程建设有效投入。

       四、建设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要落实建后管养主体。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设计应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类型。建设的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都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建成后,要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皖水农函〔2014〕683号)要求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对于规模水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可按年度实行集中验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所辖县区验收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运行管护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市、县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农饮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按照省实施农村饮水扶贫攻坚工程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水利扶贫作为“十三五”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成立水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精心谋划,综合施策。对所有贫困村的水利扶贫工作建立台帐,逐村落实建设任务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逐年验收销号。水利、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水利扶贫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确保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落实到位。

       (三)完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工程管护组织,支持贫困村内用水户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建立并完善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巩固提升精准扶贫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县级水利部门每年会同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贫困村、贫困户进行销帐。水利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各地水利扶贫情况的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评优评先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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