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8 10:46 来源:郑蒲港新区 作者: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 点击: 次
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和政办〔2010〕56号
关于印发《和县芜马巢省直管集中区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巷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和县芜马巢省直管集中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2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和县芜马巢省直管集中区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芜马巢省直管集中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芜马巢省直管集中区内各项建设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芜马巢省直管集中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 迁期限内完成拆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二)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八条 自征地或公告之日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交易、赠与或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 芜马巢省直管集中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必须是具有该区域户籍的常往人口。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对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按该户常住人口人均不超过35㎡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控制。对于已婚未育或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口安置面积。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找补回迁安置房价的差价;回迁安置面积因户型等原因超出部分,按超面积价结算(市场平均价2800元/㎡加安置价之和再除以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回迁安置面积,其差额部分按被拆迁房屋所在类别内的几个级别平均重置价给予补助;回迁户依据其家庭人口及实际需要分户的,在人口安置既定面积基础上仅限一个基本户型可以上跨一套户型安置,其超出面积部分在扣除该户型人口安置面积后按市场价结算(即市场平均价的80%)。
第十四条 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该房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0倍结算。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的,除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外,另按拆迁时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农业户籍人口给予每人安置补助费1万元。
第十六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迁完毕的,给予30—60元/㎡奖励,同时奖励回迁安置面积指标人均5㎡建筑面积(按回迁价结算)。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由拆迁人按规划要求统一建造成套用房,对被拆迁户实行先搬迁拆除、先选房、先安置。
第十八条 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但利用自由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只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单位用房及用于工业、办公等非住宅房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建筑物的评估价价实行货币化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的补偿面积以合法建筑的实测面积为准。
(一)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简易搭盖及檐高2.2米以下的附属用房、牛棚、猪圈、厕所等非住房,仅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公告发出后新建的建筑及其他设施,拆除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扰、破坏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妨碍拆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及超面积价格由拆迁人在上报拆迁方案时予以明确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的合法的实测面积系指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部门现场勘测建筑物及附属物面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评估所采用其他技术标准及相关因素可参照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级别 |
结构规格 |
重置价格 |
框架 |
1 |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屋高3米以上。 |
1200 |
2 |
底层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现浇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
1050 |
|
砖混 结构 |
1 |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
950 |
2 |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
850 |
|
3 |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层高2.8米以上。 |
800 |
|
砖木 结构 |
1 |
24砖墙瓦顶,木椽条、木条、油毡垫层,水泥地面,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
750 |
2 |
18砖墙瓦顶,木椽、竹条、芦荟垫层,水泥地面,门窗齐全,檐高2.8米以上。 |
650 |
|
3 |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2.2米以上。 |
500 |
|
4 |
土墙草顶,檐高2.2米以上。 |
400 |
|
简易 搭盖 |
1 |
四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
260 |
2 |
一面至三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
1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