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时间:2017-06-09 15:50 来源:市财政局民生工程网 作者:社会事业局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托底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重特大疾病(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认定范围按照卫计、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应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四条 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园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事务局、事务部)(以下简称各县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的认定审批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即:(家庭可支配收入-年度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获得低保的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程序,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收入证明,并提供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各县区民政局要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实施分类救助。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救助所需资金按现行城乡低保资金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九条加强对因病支出型贫困低保居民的动态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年复审一次。已获得低保的居民,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药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各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按时参加复审的低保对象,县区民政局可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档案,并及时登记归档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第十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救助工作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负责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审核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